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条 以我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局主要领导审查确定是否可对外公布。
第三条 在天长市政府办网站上公开发布的各类政务信息,经由相关股室负责人初审,办公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终审同意后,方可在网站上发布。
第四条 在各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须报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股室必须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审查程序,落实责任,对在政务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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